學雜費減免(減免、不利處境助學、專免申請)
學雜費減免、五專前三年免學費、不利處境助學專區
💡教育部「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」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。
依教育部115年6月30日臺教高(四)字第1152201313號函辦理:
原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修正為「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」,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配合辦理。
💡115學年度起「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」可與大專學雜費減免同時請領!
依勞動部 115 年 5 月 11 日勞動福1字第 1150153143 號函辦理:
原「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」已更名為「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」,補助性質轉為「生活扶助」,非屬學雜費補助。
💰 權益變更:115學年度起可「同時請領」
自 115學年度第1學期 起,教育部系統不再進行勾稽比對。符合資格之同學可同時請領以下兩項補助:
- 教育部補助:行政院拉近方案(私立大專減免)、各類學雜費減免或不利處境助學金。
- 勞動部扶助: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。
實施時間:自 115學年度第1學期 正式實施。
💡關於113年起教育部助學補助措施(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)
1.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:教育部113年2月實施,每學期減免學雜費計新臺幣1.75萬元(限大學部之本國籍學生),由學校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學雜費17,500元,學生免提出申請。(繳費單上會列示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,500」之字樣)
2.「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(註1)」、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(限大學部之本國籍學生)、「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(註2)」均為政府補助款,僅能擇一補助,且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減免者,不得重複減免。
註1:軍公教遺族、現役軍人子女、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、低收入戶子女、中低收入戶子女、原住民學生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。
註2: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、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(ROTC)等。
3. 申請「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-助學金」者,可與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」同時補助。
4. 因大學部本國籍學生繳費單為預設扣減1.75萬元,若同時符合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(如軍公教人員子女),僅能擇一補助,不得重複申請。
5. 符合本校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之學生 , 有符合『學雜費減免』身分資格者,仍可再辦理減免 , 但不得重複申請"不利處境助學金"。
6. 參加勞動部「雙軌訓練旗艦計畫」入學之學生 ,並享有勞動部『補助學費』身分資格者, 不得重複申請"不利處境助學金"。
7. 減免補助範圍包含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,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8. 持有兒少扶助公文不符合學雜費減免身分,請知悉。
如有特殊身分,兩種補助可同時申請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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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以上相關請款及退費,將依教育部公告為主,
教育部公告請款期間才可進行請款作業;
教育部公告退款期間才可進行退款作業
若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! 謝謝!!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