賃居生輔導辦法
宏國德霖科技大學賃居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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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為提供校外賃居學生適度之關懷及照顧,促使其保持正常之生活習慣,防範意外事件發生,以維護其安全,得以專心向學,特訂定「宏國德霖科技大學賃居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第二條 | 凡本校學生賃居於土城、板橋及中、永和地區者,均納入編組予以輔導。 |
第三條 | 每學期開學之初,即請各班導師協助調查該班賃居學生資料,於第3週前完成「賃居學生調查表」,以為訪視訪談之依據。 |
第四條 |
賃居學生訪視人員及訪視方式: 一、各班賃居學生由班導師前往訪視。
二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派員抽樣訪視。前往進行賃居學生 訪視人員應填寫訪視紀錄表,並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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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訪視人員應於規定時程內完成訪視工作及訪視紀錄表之填寫。 上項規定之訪視時程:上學期為11月30日前、下學期為4月30日前。 |
第六條 |
賃居學生訪視訪談重點應包含: 一、核對住址真實性。 |
第七條 |
訪談資料之處理: 一、訪談結果應詳實記錄,彙整後陳請校長核閱。。 |
第八條 | 每學期召開賃居學生座談會,以瞭解賃居學生生活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問題。 |
第九條 |
一、由學生事務處建議複查執行人員,簽陳校長核定後擔任;執行重點為問題之發現及查訪輔導之確實性。 二、對操行不良、曠課過多之賃居學生,實施不定期複查,以瞭解其原因所在。 |
第十條 |
視學校預算情況,得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編列賃居學生訪視、賃居學生座談會及其他執行本辦法相關所需經費。 |
第十一條 | 成立工作推動小組,於每學年結束前召開會議,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,成員包含導師代表、賃居學生代表、軍訓室主任、教官及校安人員,必要時邀請校外相關人士,以建立聯繫平臺。 |
第十二條 |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