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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交通條款
資料來源:交通部
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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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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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 |
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(108年7月1日起施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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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者之檢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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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警政機關為有效遏阻酒後駕車的行為,經常指派值勤警員於主要道路邊,對可能之酒醉駕駛行為者先給予主觀判斷,然後再攔車運用科學使器予以檢測。經檢測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超過0.25毫克/公升者,即予取締告發以維駕駛人行車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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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後駕車加重處罰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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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速或飆車
加重處罰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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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遏止飆車行為,汽車(含機車)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規定。另對二輛以上之汽車(含機車)在道路上競駛、競技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。同時針對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飆車行為者,沒入該車輛;另亦規定飆車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同時未滿十八歲之人,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,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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